(2009年8月施行;2011年第一次修订;2014年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授课计划》的撰写、使用和检查,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根据院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授课计划》的适用范围和制定依据
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选修课,包含实验课程。以教学大纲、课表、校历和校节假日安排通知等文件为制定依据。校历和校节假日安排通知可分别从校网站左下角的“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查询”和 “学校通知”栏下载。
二、《授课计划》的撰写形式
1、统一使用学院提供的模板,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模板,不得缺少应填制内容和“教学进度”页上的页码。
2、使用A4纸打印。字体、字号、行距根据所填内容自行决定。
3、“开课单位”除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应为“公共管理学院”外,其他课程应为“马克思主义学院”。
4、“审订人”签名由系室主任手写,系室主任的授课计划可由副主任签名。编订日期应为编订时的日期。
5、《授课计划》形式要齐全,排版合理美观。
三、《授课计划》的撰写内容
1、课程教学基本情况
(1)“课程名、课程编号、班级编号”应与“课表”相同。
(2)“教材和参考资料”应选用本学科通用或较先进的,并按论文规范要求注明作者、出版社、版次和出版年月。例:高程德.经济法(第十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学期授课学时分配”中的“各项学时数”应与“课表”规定的“总学时”相一致。
(4)“备注”部分,应与教学大纲一致按序载明:①课程性质、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等。考核方法应载明成绩构成及比例,其中应说明平时成绩的组成内容及比例。②课内实践环节:课时数、方式、地点、考核要求与分值。
3、教学进程安排
(1)“教学周数与周学时、总学时与分学时、周次与序号、周次”应与校历应一致。“序号”是指上课的顺序,法定节假日停课,不注明具体教学内容,只需注明节假日名称。
(2)“主要教学内容”不超过3级目录,其内容要体现最新教学大纲的规定。编号可按论文规范执行,为1,1.1,
(3)“主要教学内容”有课内实践环节的,须注明“实践环节”字样、具体周次时数、内容、方式,在“教学进程安排”页中的“备注”栏内注明实践地点。
(4)“每次学时数”安排应统一。
(5)要注明每章的具体授课方式、课外作业布置的具体方式内容或来源与题号。作业数量上,小于16学时的,至少一次;超过16学时的,至少二次。作业应全部批改。实践环节的读书笔记、小论文、感想等文字材料可计作业一次。
四、《授课计划》的上交和检查
1、每学期第一周星期五下班之前,任课教师将合格的《授课计划》打印稿一份报系室主任。教务办提供《授课计划》汇总清单。
2、系室主任负责部门授课计划的检查与审订;相关教师认真整改;系室主任验收合格后第三周周五前将全部《授课计划》报教务办。教务办按清单进行数量验收,未交的限期上交。
3、各类实验、实践环节的《授课计划》教务办报实践中心,中心第四周周五审核整改完成。
4、第5-6周由学院检查组对各类授课计划全检。检查内容依据《学院授课计划管理办法》,主要查找典型问题或低级错误:(1)“审订人”是否签名;(2)“学期授课学时分配”、“教学进程安排”中的“各项学时数”是否与“总学时”相一致;(3)“教学进程安排”中的“每次学时数”安排是否统一;(4)如果“学期授课学时分配”中规定“课内实践环节”的,在“教学进程安排”中的“主要教学内容”里是否写明;(5)“教学进程安排”中“课外作业”布置是否详细、是否至少2次。
如检查存在典型问题或低级错误,《授课计划》按每一份扣除系室活动经费100元。
五、《授课计划》的使用
1、对于被审订的《授课计划》任课教师留存一份,在授课时携带,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并接受听课检查使用。
2、如确需调整《授课计划》的,须由系室主任审核批准,报分管院长备案。
3、对《授课计划》未执行的或擅自调整的任课教师,将予以劝诫,责令整改,构成教学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公共管理学院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