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船院教[2004]49号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1.第一学年必修课学习成绩(学分绩点)排名居本专业前20%且初修课程无不及格的在校二年级普通本科生;
2.确有专长的普通本科生(在国家级、省级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奖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相关文章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校内转专业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2.保留学籍者;
3.在校外办学点学习者。
三、转专业学生比例
转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相应年级学生人数的5%以内,学生可转入专业的名称及计划数由教务处下达。
四、程序
1.6月上旬,各院(系)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发的“院系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并报教务处。
2.6月下旬,教务处对各院(系)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三学期第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4.各院(系)负责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5.教务处对各院(系)推荐的学生组织选拔考试,考试时间为第三学期第二周。根据学生选拔考试的总成绩,确定初选转专业学生名单,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于第三周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通知各院(系)。各院(系)收到名单后,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转入准备工作。
6.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三学期第四周进入新专业同年级学习,学籍作相应的变动。
7.各院(系)的转专业工作须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选拔考试科目
1.转入外语专业类:英语听力、英语口语;
2.转入理工专业类:英语、高等数学(或数学分析);
3.转入经管专业类:英语、高等数学。
六、转专业后的学籍处理
1.当转出专业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数不低于1时,该课程学分仍然有效。
2.当转出专业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数低于1(不含1)时,该课程学分无效,学生应在转入专业重修(不含选拔考试课程)。
3.对转出专业已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内不安排的课程的学分,可作为选修学分计入档案。
七、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