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大校教[2005]105号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利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教学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
第 二 条 我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并对本、专科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对在标准学制年限(本科4年,专科3年)以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提前申请毕业;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尚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本科不得超过8年,专科生不得超过6年。
三、入学与注册
第 三 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 四 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其它有关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 五 条 新生入学时,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到医疗卫生中心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健康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2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2个月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 六 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1.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到所在学院注册时,须凭财务处出具的学费缴费收据,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未经注册,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4.休学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四、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 七 条 学生每学期依据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及个人学习和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要学习的课程。选课结果是学生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的依据。
学生所选课程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 八 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分。采用两级分制评分的课程,须经开课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考核成绩在60分(及格或通过)及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实验)最多不超过总评成绩的30%。具体由开课学院(部)根据课程特点自行确定各部分比例。
凡是课程考试卷面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者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得评为合格,其课程成绩按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考查课程成绩应按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等情况综合评定。未经开课学院(部)批准不得集中一次测验,并只按此测验成绩评定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 九 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对教学班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1.凡有习题作业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2.凡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3.旷课学时达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 十 条 主考教师应按选课学生名单组织考核、登记成绩,并将具有主考教师签名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交开课学院(部)。无签名的成绩表或其他人员自行编制的成绩表一律无效。
第 十一 条 《大学英语》课程实行分级教学,其教学管理、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体育》课程的教学管理、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 十二 条 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向全校公布课程考试日程安排。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
如学生因病(有医院证明)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并由所在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视为旷考。
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应补、缓考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补、缓考手续并参加考试;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补、缓考,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第 十三 条 对无故缺考(课程考试、补考、缓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考核成绩表上注明“旷考”字样。
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并在考核成绩表上注明“作弊(违纪)”字样。
第 十四 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能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由原评定成绩的教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应将成绩更改审批材料与该门课程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并保存。
学生对课程取得的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前书面向开课学院(部)提出申请(过时不予受理),由开课学院(部)指定有关教学部门代为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不得查阅试卷。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于学生毕﹝结﹞业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学籍后将学生学业材料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立卷归档。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的成绩证明材料只记载、反映每门课程历次修学的最高成绩。
五、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 十六 条 考试课程初修考核成绩不及格,可进行一次补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考,按规定重修。
1.百分制记分时,学期考核成绩在35分(不含35分)以下者;
2.不具有考试资格者;
3.学生因故经批准缓考,但缓考后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4.2004级及以后的各级学生。
补考按学校统一安排的日程进行,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安排,否则补考成绩无效。
第 十七 条 考核形式为考查的课程、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体育》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 十 八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但可改选或再次选修。
第 十九 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按如下方式选择重修:
1.自学重修:初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5分(含45分),在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开出相应课程的学期,可进行自学重修选课;
2.跟班重修:跟班重修是指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开出相应课程时,经重修学生选课编入正常教学班级与初修学生一起学习的重修方式;
3.组班重修:组班重修是指当学期未有相应课程开课,学校为需要重修的学生组班进行教学的重修方式。组班重修的课程一般为公共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且选课重修的学生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
学生对考查课进行重修时,不得以自学方式进行。
补考成绩不及格或按有关规定无补考资格的学生,必须以跟班或组班方式进行重修。
学生跟班或组班重修,若因跨校区的地域原因无法正常上课,经本人申请开课学院(部)同意,可允许以自学方式进行,但重修收费标准不变。
第 二十 条 自学或跟班重修的学生,其课程考核均与初修该门课程的学生一并进行;组班重修的学生,其课程考核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单独进行。
学生自学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记载,跟班、组班重修的课程成绩按学期总评成绩记载。
学生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重修,若考核不及格,均不予补考,必须以跟班或组班方式进行再次重修。
第二十一条 每年7月份拟毕(结)业的学生,可对当学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开出的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初学考试课程申请一次重修。重修学费按组班方式收取,重修方式由开课院(系、部)结合具体情况确定。重修时间一般安排在该学年的第二学期。参加此类重修的学生,不能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选课重修,重修方式不限,按组班重修方式的标准缴纳学费,课程成绩按高分记载。每门课程进行此类重修仅限1次。
六、课程选修、辅修、免修、免听、间听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依据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选修各类课程。但为使学生的个性和特点得到充分的发挥,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超越本专业培养方案选学课程。若选学的课程为公共基础课必修课,获得的学分可冲抵学科基础课课程的学分,若选学的课程为学科基础课必修课,获得的学分可冲抵专业方向课课程的学分。上述跨专业选学课程获得的学分均可抵冲本专业相应类别(技术类或经管、人文类)的任选课学分。学生跨专业选课,需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和开课学院(部)批准,并按辅修标准缴纳学习费用。
学生在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的学习。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和重修课程等)可根据本人情况自行决定,一般不得低于15学分,但也不能超过32学分。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按学校修读辅修专业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优秀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任选课、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形势与政策、体育等课程和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性环节除外)。
学生免修课程必须参加免修考核,考核成绩在75分(或“中”)及以上者可以批准免修。该成绩即为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如课程含有实验内容,须跟班做实验后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成绩,并作为学期成绩随所在教学班级的《学生成绩登记表》填报。每学期第17至19周为办理下学期免修课程手续的时间,过时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免修时,应向开课学院(部)送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习题作业等自学材料(作业应完成总作业量的四分之三以上),开课学院(部)指定课程教师对自学材料认真查阅后,在学生免修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再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免修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部)和教务处备案,可准许其不随堂听课或间断听课,但作业及实验仍应按要求完成。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因某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为一年。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年限不计入学籍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因病休学者需校医疗卫生中心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离校休学。
第 三十 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其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学生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因病休学及有特殊原因者除外)应在学期放假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结束前2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休学证明等其它相关材料;经学院复查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肝炎疾病患者需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两个月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并经校医疗卫生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八、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数少于20的(第一学年及其它特殊情况者除外);
2.不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从入学起时间超过8年、专科生从入学起时间超过6年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以上情况作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中第1款的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申请试读1年,试读期满时,试读期间获得的学分数仍小于20者,则必须退学。
试读只限1次。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按教育成本缴纳学费。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周内办完全部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九、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我校在籍学生如申请转专业按学校《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办法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 四十 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进入毕业设计(论文)之前,须通过资格审查。若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量与学生当前所获学分总量之差大于28学分(不含28学分),则不具有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此条从03级学生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若本人不愿延长学习年限,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只因德育、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办理休学手续。若本人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则予以结业。
第四十五条 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可按如下规定进行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或补作:
1.学生结业离校后,在一年内按学校要求的时间返校参加换发毕业证书的考试。
2.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及其它实践环节者应于结业的下学期2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学院(部)组织安排(按重修规定收取补作费)。
因生产实习或体育课不及格而结业者,若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锻炼,身体健康,能胜任生产实际工作,可在次年5月底以前凭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交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
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换发的毕业证书,其颁发日期按换发日期计。逾期不提出换证申请,或不参加补考(作)或补考(作)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办理。
第四十六条 因德育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由用人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十一、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