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35号和学校有关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16号文件精神,坚持以学生为本,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是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关系到人民群众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规范措施、密切配合、优质服务,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毕业生负责和对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利用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密切关注新的人才需求增长点,及时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新的就业信息,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做好就业工作,工作中要往前看,要有前瞻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
二、就业工作体制及工作职责要求
第二条:学院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部署,切实落实学校下达的各项就业工作,同时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从以就业指导为主,逐步转向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努力培养毕业生立业的精神和技能,积极鼓励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充分调动辅导员和专业教师等各方力量,通过教学、科研积极开拓学生实习与就业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要通过社会的用人反馈,结合系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招生、培养、实习、就业的各个环节。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学生就业工作,要全方位、全程化地开展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在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做好信息调查反馈、就业市场开拓、就业指导讲座开设、毕业生就业材料鉴证登记等工作。学院院分管教学、科研、党团等工作部门之间要有全局意识,各施所长、共同协作,做到资源共享。
辅导员作为学生工作第一线的教育、管理和组织者要深入做好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
三、就业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上级有关文件为指导,以《劳动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运行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机制,即实行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主要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学院积极鼓励并引导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
第六条:积极稳妥地引入市场机制,毕业生在获得“自主择业”权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择业的挑战,要使“要工作,找市场”的意识成为毕业生就业的共识。学校要不断培育并建立完善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使之规范化、法制化、有序化。开展各种不同层次、类型和规模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并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所有就业信息必须及时面向全体毕业生,毕业生可以直接在院办公室就业信息公告栏找到相关就业的信息。毕业生应充分注意就业信息的时效性,抓住机遇及时应聘,适时签约。
第七条: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积极贯彻优生优荐原则。
凡获得地区和学校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应优先推荐,同时也要加强引导,支持和鼓励他们去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单位就业,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四、就业工作规范操作办法
第八条:学院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开展相关就业的指导、培训。要发动教师、干部,利用业务课题等关系,为毕业生寻找就业信息。全体教职员工都要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提供需求信息。所有需求信息均由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布,做到需求信息公开和共享,使毕业生之间公平竞争。在全院努力形成全员关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毕业生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寻求就业信息,但在提供就业需求信息过程中不得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在就业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社会需要。
第九条:本着严肃认真、充分反映的态度,写好毕业生就业的推荐意见,实事求是地反映毕业生的综合情况,并重视对毕业生成绩单、推荐表的复核工作。联系学生处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为毕业生出具各类推荐材料,凡出具的推荐材料必须加盖学生处就业指导办公室的公章。
第十条: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除协议书的条款外,学生和用人单位可在就业协议书上附加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条款;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应在与学生签定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院学工办进行鉴证登记,学院学工办就业辅导员再汇总送至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学校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盖章,并反馈双方当事人,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学生就业方案;
第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协议书应由用人单位或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学校,由学校鉴证、登记,负责派遣。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行为,维护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良好信誉,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派遣后,不属于改派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毕业生改派手续,确有充足理由需改派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原单位“同意解约公函”和新单位“同意录用公函”),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
第十二条:为保证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按时上报和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及离校工作的正常进行,毕业生在当年6月15日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将为其办理报到证等相关手续。6月15日后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及学生处就业指导办公室做适当的调整,给学生宽裕的时间,完成签订工作。
第十三条:《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如在毕业派遣离校之前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征得签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由违约方按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
学生凭单位同意解约的证明和新单位接受证明,经学生处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通过,才能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四条: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继续提供就业信息并为之服务。
五、就业教育与就业纪律
第十五条:为做好毕业生工作,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推荐学院辅导员参加专门的培训,参加毕业生求职技巧、毕业生求职心理调适等相关内容的讲座;同时,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毕业生大会,对目前的就业形势作具体的分析,同时鼓励毕业生“走出去”,到国家、社会需要的地方;同时组织参加相关的座谈会、报告会。
第十六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在校期间整个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大学生全面素质,引导他们正确走上成才道路意义重大。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一系列就业指导讲座,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使毕业生能够正确择业,顺利进入社会。学院在平时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毕业生的思想实际,邀请有关人士来校给毕业生作报告,宣传就业形势及公司单位的用人机制、受企业欢迎的毕业生所具备的素质及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进行择业就业指导,增强毕业生就业意识和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指导毕业生通过合法的就业途径,走上既能满足国家需要,又能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就业岗位。
毕业前夕,学院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毕业典礼,欢送毕业生,并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加强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就业纪律的人员,应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
对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及效应的教师,学院将根据《公共管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和《关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考研奖励的规定》等进行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以上条例由公共管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