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主监考违纪行为
1、学院认定的违纪行为
(1)考前准备迟到。主考老师未提前30分钟,监考老师未提前2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签到并履行交接试卷手续。但路途中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按时到达或缺席的除外,事后应书面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材料。
(2)擅自更换监考老师。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换的,原监考老师应当事先自行确定、通知新的监考老师,通过签字、短信方式由教务办登记确认。
(3) 学校规定的其它的主监考教学事故情形。
2、学校认定的违纪行为。
二、考试主监考违纪处理
1、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其中,学校对职称评定等实行一票否决。
2、学校和学院认定的违纪行为,学院将进行备案和学院大会通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扣分,各类个人与系室教学项目申报、评选评优资格取消,教师本人和联系的学院领导各扣500元,其他类型的教学事故也按此规定处理。
三、考试主监考组织管理
1、学院教务办负责监考老师变更申请受理和登记。
2、考试巡视员由学院教务办等管理人员担任。代表学院检查督促主监考老师是否按时到达,及时处理现场情况,作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学院教务办。
3、相应考试违纪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4、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